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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现场未装表计量时水、电费如何扣除的探讨

发布于:2021-06-22 

作者|丁俊

机构|安徽天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日前,在某仲裁案件中,就施工现场未装表计量时,结算时施工单位的水、电费如何扣除的问题,引发了激烈的讨论。笔者拟从造价专业的角度对该问题做出探讨,与各位商榷。

  案情:某仲裁案件中,施工现场的水、电未单独装表计量,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依据《2000年安徽省建筑工程综合估价表》的总说明的规定,主张按工程造价的7‰扣除水电费。另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认为当初的定额年代久远,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场的施工环境已发生了很多的变化,过去的规定已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但又不能合理地举证。





水电费计量的历史沿革


  大多数情况下,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装表计量,自行向供水和供电部门缴纳水电费用或由建设单位代缴代扣。但也存在着施工单位无条件单独装表,只能临时使用建设单位水、电的情形。在过去的一段时期内,这种情形在竣工结算时我省大多数的造价人员习惯于依据《2000年安徽省建筑工程综合估价表》总说明第十七条的规定,按工程造价的7‰(其中水占2‰,电占5‰)进行扣除。不可否认,很多的施工单位也接受了这一现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近些年这种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引起了业内人士越来越多的争论。

  那么,现在的工程水、电费结算时到底能否采用原先的定额规定呢?想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先梳理一下我省关于施工单位水电费的计算规定。经笔者查阅近二十几年来的相关资料,目前有据可查的最早规定应该是《1998年安徽省建筑工程综合估价表》总说明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所用水、电,如无条件装表计量,使用建设单位水、电的,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施工单位应按工程造价的6‰付给建设单位(其中水占1‰,电占5‰);紧接着《2000年安徽省建筑工程综合估价表》总说明也同样做出了规定,只不过把水、电所占的比例改为7‰(其中水占2‰,电占5‰)。正因为有此规定,很多的造价人员在各种类型的工程结算时一律按7‰扣除施工单位的水、电费。后期的2005年安徽省消耗量定额及2018版安徽省清单计价定额的总说明均取消了水电费占工程造价比例的规定,修改为“具体返还比例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适用原定额存在的问题


  通过梳理可以发现,原先的定额规定距今已有二十多年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上述定额的规定与现在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特别是现阶段的施工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另外市场价格的变化、*策的调整等原因也导致原来的定额规定已不再适用于现阶段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具体分析如下:

1、现场条件的变化

  原先定额的规定是基于当时施工条件下的典型工程的数据测算,而当时的施工条件是现场自拌混凝土和自拌砂浆,施工用水、电量较大,而现阶段的施工现场采用的是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其水、电用量相对减少;同时现阶段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的提高,现场的生活用水、电相对于过去也有所增加(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增加的用水量)。而这些用量的变化在不同的工程类型上又有所不同(后面具体分析),根本无法用一个统一的造价比例来全面概括,因此若以占造价的比例来确认水、电费的结算方式会产生很多的不确定性。

2、水、电价格的涨幅变化

  经查阅,原来的定额水的价格分别为0.7元/m30.9/m3,现阶段水的价格约3.1/m3,平均涨幅为288%;原来的定额电的价格分别为0.80/kwh0.583/ kwh,现阶段电的价格约为0.89/kwh,平均涨幅为29%,由此可以看出,水的价格涨幅巨大而电的价格涨幅较小。在现阶段的工程比过去同类型的工程造价指标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水、电单价也发生了较大或微小的涨幅,这就很难保证水、电费占工程造价的比例依然为7‰不变。

3、定额特性的变化

  九十年代虽然我国进入了市场经济,但不管是当初的1998年定额还是2000年定额却依然延续了原计划经济时代的模式,针对相关的计价依据给出了明确的硬性规定。随着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定额的法定性特征已转变为参考性特征,住建部也逐步取消了预算定额的编制。正是在此种大环境的推动下,造价管理部门也逐步放开市场,取消了过去的一些硬性规定,取而代之的是以市场为导向,充分保障了甲乙双方自主协商的权利。

  除了上面所分析的几点变化的原因外,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不同类型的工程,其所消耗的水、电用量完全不一样。比如钢结构工程、玻璃(铝板)幕墙工程等,只有施工用电几乎没有施工用水;装饰工程只有施工用电和极少量的施工用水,且所占工程造价的比例很小(装饰工程造价主要是装饰材料);房建工程既有水又有电,但同类型的地下室工程有井点降水的和没有井点降水的工程,其施工用电量又有所不同;施工现场有生活区的和没有生活区的,其生活用水、电量又有所不同。这样看来,不同类型的工程在相同的工程造价基础上其所发生的水、电用量也完全不同,如果一成不变地用统一的费率对不同类型的工程进行水、电费的确认,这样既不符合实际情况也缺乏客观的依据,很容易产生争议。




工现场未装表计量应如何处理


  那么施工现场未单独装表计量,结算时水、电费如何扣除更为公平、合理呢?要想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大家了解施工现场的水、电费是有哪些内容组成的。主要包括:施工用水、电和生活用水、电两大部分,另外还包括施工现场为防治扬尘污染产生的洒水、车辆冲洗等增加的用水量(但该部分主要是利用收集的雨水和地下水循环使用,自来水用量较少),施工现场的水、电费包含在工程造价费用内。通过以上的分析和了解,我们就可以根据施工现场水电费的两大部分内容分别计算和确认,这样计算的结果更贴近实际。具体如下:

  1、施工用水、电费:按定额含量*水、电单价进行扣除,因为施工用水、电费含在定额基价内,可以通过计算来确定。也许有人认为现场实际水、电损耗率要大于定额的损耗率,按定额含量计算不准确。笔者认为这不影响最终的计算结果,因为甲方也是按照定额的费用支付工程款的,按照“同进同出”的原则以定额含量返还给甲方对双方都很公平,而且这样的计算方法对各种类型的工程都很适用,不会产生歧义。

  2、生活用水、电费:该部分费用包含在管理费中无法分解计算,只能依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施工现场的生活用水、电主要指的是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及其他公共部位的用水、用电,其水、电费可以分开测算。如根据现场的电器设备的数量(几台空调、电风扇、电灯等)按功率的大小分别测算每天的用电量;根据现场施工人员的数量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有无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等)分别测算现场每天的用水量,这样测算的结果累计就能大致算出施工现场的生活用水、电的费用。虽然这种测算的结果不能确保百分之百的准确,但至少更符合现场的实际情况,也更容易被各方所接受。至于扬尘污染防治增加的用水量主要是利用循环水,自来水用量较少,可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结语

  按7‰扣除水电费的方法已经不再适合目前的施工现场的状况。施工现场未单独装表计量时水、电费的扣除应把握二个基本要点,一是以定额含量为依据计算施工用水、电费用;二是以现场实际情况测算生活用水、电费用。这种计算方法既有理有据,又符合实际,应该为甲乙双方所能接受。


作者信息

丁俊,注册一级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安徽天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负责人

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定额编委会委员

马鞍山市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本文转自 建设工程造价法律合作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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